为扎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稳步推进精准资助,现启动2016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今年我校将采取新的认定流程,具体如下:
一、 认定范围
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以2016级新生为主。
二、 认定时间
9月21日——30日。
三、 认定标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普困生和特困生两档。
1.普困生,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全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普困生。
(1) 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的学生;
(2) 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3) 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收入较低;
(4) 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收入较低;
(5) 家庭中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6) 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7) 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2.特困生,即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具体认定标准为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年度所能筹集的资金占到学生在校期间当年度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困生。
(1) 孤儿,没有直接资助者;
(2) 残疾学生,家庭收入较低;
(3) 父母双方残疾,家庭收入较低;
(4) 农村家庭,无60岁以下劳动力,家庭收入较低;
(5)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支付巨额医药费用;
(6) 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7) 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
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四、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机构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困难认定工作。
2.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组长,资助工作联系人、院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困难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以班长、宿舍长为主)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一)新申请认定的学生(2016级新生和去年未申请但现在需要认定的老生)
1.9月21—25日 学生网上申请阶段
学生在学生管理与服务系统——学生资助——困难认定板块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问卷》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为已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无该表一律不予认定)及其他证明材料。
用户名:学生学号 密码:学生八位生日(以身份证号码中的生日为准)
问卷中所有内容将作为认定的重要依据,每一项均需如实认真填写,尤其是“学生申请认定理由”一栏为必填项,不填写的不予认定。
由于系统数据导入问题,入学前已经填写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指标问卷》的新生不需重复做问卷,但需重新登录系统提交证明材料。
9月25日下午5:00关闭学生申请功能。
2.9月26—28日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评议阶段
院系导出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信息表,由班级辅导员与申请学生进行一对一谈话,全面了解学生实际情况,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根据系统评分和学生实际情况给出院系调节分(-5至+5之间),将学生最终得分提交院系认定工作组。
注:调节分请以《北京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指标结构与问卷》中的评分作为参考,此评分为内部资料,已发至院系副书记邮箱。
3.9月28—30日 院系认定工作组评议阶段
院系认定工作组在全院系范围内进行评议,确认学生最终得分,于9月30日前将《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分汇总表(本科生)》(附件1)纸质版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子版发至邮箱xszz@bnu.edu.cn。
4.10月8—10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与反馈阶段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申请困难认定学生的最终得分在全校范围内排序,给出认定结果(特困、普困或不予认定)并反馈至院系。院系如有异议需在3日内提出。如无异议,院系需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个工作日。
5.10月11—13日 院系录入认定结果阶段
公示无异议的学生视为认定成功,院系在学生管理与服务系统——学生资助——困难认定——院系审核将最终结果录入并提交。
注:院系只需要提交最终结果即可,其他选项不需要操作。
6.10月14—16日 认定结果入库阶段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管理与服务系统中确认最终认定结果并入库保存。
(二)已申请过认定的学生
1、如果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申请由普困生变为特困生,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认定情况变化申请表》(附件2);个别家庭经济好转的学生取消上年的认定,院系写明情况一并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即可。
2、家庭经济状况无改变的学生不需再次认定。
(三)其他情况
如果在学校统一认定结束之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临时突发较大变故,亟需进行困难认定并提供救助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启动困难认定程序。
六、 其他管理规定
1.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院系认定工作组应常年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负责核实情况,回复处理意见。
2.学校和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院系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确保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时学生应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院系认定评议工作组,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